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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的车牌也敢挂,车主这心真够大

字号+ 作者:采集侠 来源:网络整理 2021-07-27 18:56 我要评论( )

车辆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是区别其他机动车辆的一项重要信息。随着汽车数量的迅猛增加,它也随之发生急剧变化,高科技技术使车辆号牌的智能化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有些人为达到一己私利,在车牌上做文章,致使不断出现假牌、伪牌、套牌等现象。这些不法行

车辆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是区别其他机动车辆的一项重要信息。随着汽车数量的迅猛增加,它也随之发生急剧变化,高科技技术使车辆号牌的智能化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有些人为达到一己私利,在车牌上做文章,致使不断出现假牌、伪牌、套牌等现象。这些不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车牌的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通行秩序,给他人或原车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困境,更给高速发展的现代文明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

2020年9月17日,毕节市大方公安交警四中队在辖区凤山乡开展道路交通违法大整治过程中,查获一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并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7日下午15时许,四中队执勤人员在326国道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贵FB***3的白色摩托车由凤山往百纳方向行驶,执勤人员立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驾驶人为凤山乡凤山村的尚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摩托车悬挂的号牌与实际不相符。

经查,该号牌贵FB***3为一辆红色“山城”牌二轮摩托的号牌,状态为“注销”,与尚某驾驶的摩托车不符。经执勤人员进一步核实得知,此号牌是尚某从路上捡到,正好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未上牌,便将该号牌悬挂于自己的摩托车上,并误认为只要摩托车悬挂号牌就可以逃避检查,蒙混过关,却不知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属于违法行为。

尚某因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违法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民警在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九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其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合并处以罚款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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